本报记者 笪伟
本报通讯员 李云鹏
“谢谢你们帮我解决了难题,我的企业又有了希望!”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在扬中市社区矫正中心不停地向工作人员表示着感谢。
他究竟遇到了什么困难,又是什么让他如此激动?
原来王某是扬中市一名私营企业主,因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判缓刑。在《社区矫正法》实施之前,根据2012年两院两部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王某外出洽谈业务不符合规定的请假事由,为此王某经常在思想汇报和与工作人员交流中提道:因无法出去办理业务,许多订单流失,企业经营面临困难,工作和生活压力很大。
在扬中,民营经济比较活跃,类似王某这样的社区矫正对象存在一定的比例,这也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热点话题。而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则有效解决了此问题。据介绍,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根据此规定,类似王某这种情况的请假外出就可以得到批准。对此,王某这样的社区矫正对象充满感激,表示将以实际行动好好改造回报社会。
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局局长王勇军说:“我市社区矫正对象中企业经营者占比达10%,长期以来,这部分人员的外出需求与规定要求存在较大矛盾,给我们的工作也造成了很大压力。这两年,上级接连对外出规定进行了调整,特别是已施行的《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外出作出了科学的制定,这一点充分体现了服务经济发展的思想,解决了我们基层的工作难题。”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社区矫正法》的施行不仅给企业经营者带来了便利,也使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得到了实惠。
“最近生活怎么样?有没有什么困难?”这是帮扶小组本月第二次来到社区矫正对象刘某的家中,和第一次走访不同的是,刘某脸上多了笑容,因为在帮扶小组的帮助下,刘某在某企业找到了一份稳定的工作。
刘某年轻时急于致富,走上了贩卖毒品的违法道路,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后因尿毒症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长期治病需要大量费用,使这个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看到妻子每日劳作的身影,刘某悔不当初,心理极度自卑,产生了轻度抑郁,除了去医院,可以说是足不出户。
针对刘某这种特殊情况,矫正小组采取“因人施教”的方法,制订了针对性矫正方案,一是邀请心理专家,采取一对一的方式为其提供心理疏导服务,修复家庭、社会关系,帮助恢复阳光心态;二是利用走访时机,引导正确认识所犯错误,宣讲法律知识,增强法律观念;三是对其生活、工作给予关心,及时帮助解决生活难题。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刘某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与邻居的交流多了起来,重新燃起了生活的信心。
市司法局副局长陈志杰向记者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社区矫正,监管不是最终目的,更重要的是要让社区矫正对象养成学法守法的好习惯,促进其顺利的融入社会,回归社会。”
一幕幕温暖的场景、一个个感人的故事让严肃的社区矫正工作变得暖心体贴。市司法局局长马建生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是一部良法善法,全市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该法,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早日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