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6月29日
第04版:新区纵览·综合

不得强制要求代办贷款 全装修房明确装修价格

我市对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再严规矩

本报记者 方良龙

为有效减少购房矛盾,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8日,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经营行为。

通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为、商品房代理销售行为、全装修商品住房管理等内容做出了一系列规范。

不得强制要求代办贷款

通知要求,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按揭贷款代办服务坚持自愿原则,开发企业不得单方面强制要求为按揭贷款购房人代办贷款、房地产登记服务;如确有代办需求,由购房者递交申请,并明确委托事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

开发企业应加强销售现场和销售人员(包括代理机构销售人员)管理,不得采用虚假信息误导购房人。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销售人员应主动引导购房人了解现场公示信息,提醒购房注意事项,告知相关不利因素。

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包括聘请第三方公司运营)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开发企业应和购房者合理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不能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过高或过低的违约责任。

中介不得低进高出赚差价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委托合同。在代办贷款和登记过程中,不得收取应由购房者缴纳的契税、登记费等费用。

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利用信息优势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不得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全装修房展示“三个样板”

建设单位对全装修住宅履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对设计、施工、采购、销售、验收、交付及售后实施全过程管理,需将全装修工程随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和报审、同步建设、同步接受监管、同步交付。

全装修住宅申请价格备案,毛坯部分和装修部分需分别备案。建设单位在申请装修价格备案时,应提供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的装修部分的价格评估报告。全装修住宅销售时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销售价格中的毛坯价格和装修价格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进行明确。

全装修住宅必须实行“样板引路”制度,材料样板、工艺样板、交付样板必须向购房人展示做到公开透明。

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国家对住宅建设项目的质量保修义务,执行项目、方式、期限等责任的相关标准与要求,成立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受理和保修管理部门,建立内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购房者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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