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2020年05月14日
第09版:法治

下班路上酒驾发生事故死亡

是否能够认定工伤?

本报讯 身为驾驶员,下班途中酒后驾车与他人发生碰撞导致死亡,这是否属于工伤呢?日前,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由此引发的一起“民告官”案件。

庭审现场,记者了解到,上诉人崔某的父亲,在一家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2019年4月18日下午,崔某的父亲驾驶二轮摩托车,与他人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相撞,事故导致崔某的父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事故发生的时候,崔某父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4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货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在倒车时未查明后车情况确认安全倒车等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崔某的父亲醉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二轮摩托车且超速等违法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随后,崔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崔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扬中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证据确凿、充分,使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崔某的诉讼请求。崔某依旧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天,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市中院行政庭员额法官陈小娟表示:“经法庭审理认为,在本案中,即使死者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但是因为他是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二轮摩托车,且超速行驶的行为,也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同时这也属于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常文金 谢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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