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4月16日
第09版:法治

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单方签订的以房偿货款协议是否无效?

案情简介:

汤某在京口路开办一家便民超市,常年从供应商许某处购货。2019年底汤某从许某处采购大宗春节货物,货款共计500万元,并签订《偿还货款协议》,约定汤某于2020年3月底偿还全部货款,逾期以南徐路某小区期房偿还(购房合同签订人为汤某),随后许某签字,汤某盖章。2020年1月,南徐路某小区竣工交付,汤某和其妻子汪某办理了共有产权证。受疫情影响,汤某的超市货物滞销,无力偿还许某货款。4月,许某要求汤某变卖南徐路某小区房产抵债,汤某以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没权处理为由拒绝。

许某的问题:

是否有权要求汤某卖房抵债?

法律解答:

买卖是商品经济最为常见的一种交易方式,在一般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及移转其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有受领标的物及给付价金的义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明确。在商业社会,经济利益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就来源于物的有效利用,因此,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一般的买卖合同慢慢地衍生出了附条件买卖、分期付款等多种买卖形式,从而利益当事人。本案中,汤某为便民超市实际所有人,对《偿还货款协议》中设计的房屋抵款内容完全知晓,且未提出异议,协议上该便民超市的盖章既代表该便民超市,又代表汤某本人。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应属有效。签订后,汤某与许某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协议签订时,购房合同显示汤某为该房屋的完全权利人。所以许某是有权要求汤某卖房抵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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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哲(镇江)律师事务所 鞠洪博

2020-04-16 2 2 镇江日报 content_73836.html 1 3 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单方签订的以房偿货款协议是否无效?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