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日前,江苏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液化石油气瓶爆炸事故,造成两人(王某、洪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丹徒区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作出事故调查报告上报。随后,丹徒区政府作出批复,认定洪某承担主要责任,该公司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承担一定责任。但申请人洪某一方对《批复》不服,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调查与处理】
受理本案后,案件承办人员赴实地调查了解,并对本案组织公开听证审理,认为事故调查组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事故责任认定准确,丹徒区政府作出的《批复》程序合法,最终作出了维持的复议决定。
【法律分析】
据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此类案件首先要从宏观角度上,认清涉案《批复》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问题。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第六条规定。涉案《批复》是由法定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而且《批复》作出后,有关部门将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所认定的事故责任者所应承担的责任追究相关责任,因此《批复》的作出将对洪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批复行为完成后,使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外化,可以作为事故处理的法定依据,确定事故责任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本案中,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洪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并建议安监部门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由于事故造成两人死亡,同时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对洪某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洪某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其次,应从微观角度,对《批复》进行全面审查。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机关既要对区政府作出批复的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同时也要对安监部门向区政府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的事实认定是否准确、对责任的划分是否正确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进而判断《批复》是否合法。
【典型意义】
专家表示,此案是一件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行政争议,事故责任认定又是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中的关键问题。通过本案,一方面可以统一观点认识,让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对类似的案件有一个清醒认识,不再因这两个焦点问题而感到困惑和迷茫,通过办理一案,警示一片,起到一个示范引领作用。另一方面,能够提高各级政府,特别是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意识。将涉案批复纳入行政复议审查范围,符合行政复议法的立法本意,有利于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提高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层级监督机制,也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制度保障。将涉案批复纳入行政复议审查范围,能够促使各级政府特别是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每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时,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意识。
本报记者 笪伟
本报通讯员 吴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