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如今,网络购物十分常见,其中电子产品占据很大比例,而消费者对产品是否合格的认定与销售商不一致,由此产生了不少纠纷。日前,京口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包某通过某商城电子购物平台向某通讯公司购买了两台品牌的无线路由器,型号分别为K3C、K3,金额分别为1199元、1799元。2019年3月28日,包某通过电商平台客服发起咨询,内容为上述产品“无合格证,无检验日期和生产日期,无检验员签名”。平台客服回复,建议包某直接与通讯公司的客服人员联系。包某要求通讯公司“退一赔三”,双方协商无果,包某诉至法院。
经调查,包某购买的上述两台无线路由器分别在包装盒侧面和底面印有产品型号、天线类型、端口规格、协议标准、执行标准、制造商、官网、客服电话等内容,同时标注“检验合格”、3C标志等。因此,京口法院判决,驳回包某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本案中包某称其购买的产品没有标注检验日期和生产日期等信息,亦无检验合格证,故要求通讯公司退款并承担三倍赔偿。但涉案产品包装盒侧面和底面印有相关产品信息,并标注“检验合格”字样。包某网购产品后未在7日内要求退货,亦未能证明通讯公司销售路由器时存在欺诈行为,其“退一赔三”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在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中,法院既要支持消费者的合法合理诉求,也要保障合规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利益。对于无法律依据却主张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索赔的消费者,法院不应保护,以引领诚实信用的社会风尚。
(常文金 谢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