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2019年春节期间,许某在某网络交易平台中某旗舰店抢购了一个打折出售的电蒸箱,许某收到所购电蒸箱时发现其部分电线裸露,且缺乏必要的绝缘涂层保护。考虑到是打折商品,许某并未退货。然而正常使用过程中电蒸箱发生起火,并导致许某烧伤。随后许某于该交易平台沟通,主张赔偿。但是该交易平台以许某所购为非“自营”店所售折扣商品,且许某在明知商品存在质量瑕疵后仍坚持使用为由拒绝赔偿。
市民问题:
许某能否要求该交易平台赔偿损失?
律师回复: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以网络交易平台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得以迅速普及,而基于网络交易平台开设的“网店”因其准入门槛低、资金需求少、灵活便捷等优势体现出广阔的市场前景并受广大消费者的追捧,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新亮点。特别在因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零接触”的“网购”具有无可比拟的巨大优势,是人们解决日常居家生活需求的重要方式之一。
义务是承担责任的基本前提,消费者了解网络交易平台的义务对其维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般来讲,网络交易平台应承担如下义务:1.审查“网店”的义务。2.审查商品信息的义务。3.交易安全的义务。4.信息保密义务。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网络交易平台不论是在合同违约方面还是在侵权方面,都有存在可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状况。网络交易平台对自己的直接侵权行为,全部承担责任。即对“自营”所售商品承担全部责任。对在平台中开设的非“自营”网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4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如果明知或者应知平台内的销售者通过平台损害消费者合法利益,而不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的,就要与销售者、服务者承担一定条件的连带责任。
因此,无论许某所购电蒸箱是否为平台“自营”店所售,该交易平台以打折名义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均存在过错,侵犯了许某的知情权,且对许某已经造成了人身伤害,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然而本案中许某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即其明知产品存在质量瑕疵而继续使用。故许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基于此,许某可向该交易平台主张部分赔偿。
本期服务律师
江苏天哲(镇江)律师事务所 鞠洪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