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孙某长期宅在家里休假,无聊的孙某编造了一则虚假的疫情信息,谎称某小区确诊5人,并发布在微信朋友圈和微博中,随后该信息被大量转发,并引起所涉小区及周边居民恐慌。
市民问题:
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律师解答: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业已渗透进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人们对其的依赖性也日益加剧。而由此产生的以虚假信息编造传播为代表的互联网秩序问题是当今司法领域所面临的前沿课题,也是人们普遍关注的法律焦点之一。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称《修正案(九)》)首次颁布网络虚假信息犯罪法条。其第三十二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孙某行为所涉对象是虚假的疫情,在理解什么是虚假疫情时,应从其特征入手。一般来讲,其应具备以下特征:(1)虚假性,即客观上不具备真实性。然而全媒体时代的信息传播十分迅速,若行为人在传播疫情信息时,要求内容完全精准是不现实的。因此行为人在传播真实疫情信息时,对部分内容做了不影响疫情真实性的修改时,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应认定为虚假疫情。(2)指向性,即应具有明确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相关的人物细节。若信息中仅出现如“美国又一次怕了”“重大内部消息”“钟院士定了,速转”等为吸引点击量而制作的虚假标题,内容中没有具体指向性,因其不具备扰乱社会秩序的作用,故不应认定为虚假疫情。(3)误导性,只有具备了误导性,才能使大众信以为真,进而扰乱社会秩序,故其为虚假疫情的最本质特征。(4)关联性,即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关联性越密切,越容易引起人们的关注,传播性越强,产生的社会误导性越大。
要确定孙某是否构成犯罪,还需对其行为进行厘定:(1)编造,其要义是无中生有,编造虚构事实,且编造内容具有社会危害性。(2)传播,即行为人以主观故意的心态通过信息网络将虚假疫情散布,从而是公众知悉或处于随时可知悉状态的行为。基于以上,孙某故意编造虚假疫情,并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已构成犯罪。
本期服务律师
江苏天哲(镇江)律师事务所
鞠洪博 华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