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随着市中院二审依法裁定准予被告人撤回上诉,丹阳法院审理的一起“碰瓷”敲诈勒索他人和保险诈骗案尘埃落定。
被告人徐某、王某、吴某,90后,丹阳本地人。徐某曾因犯罪被判刑,吴某经营个体汽修厂。为谋取非法利益,3人预谋,事前蹲点守候酒后驾车人员,当被害人酒后驾车离开饭店时,由徐某驾驶吴某提供的宝马越野车,先后5次故意追尾制造交通事故,然后以对方驾驶人员酒后驾车为要挟,敲诈5名被害人共计78000元。后由被告人王某向保险公司、公安110报警称发生交通事故。由被告人吴某至不同的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2次骗取保险理赔款共计36674元。
丹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王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以被害人酒后驾车为要挟,敲诈他人财物,之后又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为名,骗取保险金,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和保险诈骗罪。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徐某、王建、吴某犯敲诈勒索罪和保险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个月,罚金人民币41000元;有期徒刑4年5个月,罚金人民币37000千元;有期徒刑3年10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判决后,有两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日前,市中院依法裁定准予撤回上诉,上述判决依法生效。
(符向军 戎莉俊 谢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