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05日
第09版:法治

“借新贷还旧贷”,坑了反担保人

扬中检察:一起抗诉案,涉及贷款本息141万和几个家庭的正常生活

“多亏检察官同志们帮我们伸张了正义,挽救了我们的家庭,太感谢你们了!”11月20日清早,扬中市检察院检察官张澄华刚走进单位大门,就看到了早早来等着她的几名当事人。他们还给她送来了两面锦旗以表谢意。这事儿还得从今年春天,张澄华办理的一起民事申诉案件说起。

今年3月份的一天,李某等3人因不服法院关于其一起反担保案件的判决,前来申请监督。早在2014年年底,李某称其经营的汽车销售公司资金周转不灵,向银行贷款130万元,期限1年。他找了一家担保公司给银行做担保,但该担保公司要求找人做反担保,李某因此找到自己的亲友章某、潘某夫妻二人及冯某,希望3人能够施以援手。3人因为平时和李某关系不错,且李某经营的公司一向生意兴隆,应当有还款能力,于是答应了李某的请求。

岂料,贷款到期后,李某却未能如期还款。2016年3月份,银行起诉后,担保公司被判承担保证责任,替李某偿还了贷款本息合计141万元。

随即,担保公司一纸诉状将章某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承担反担保责任。法院一审支持了担保公司的诉讼请求,要求章某等3人向担保公司偿还141万,3人上诉被驳回。

章某等人均为工薪阶层,担保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他们的工资卡被冻结,家庭生活随即陷入困境。

“他(李某)骗了我们,他借银行的130万根本就没有用于生产经营,而是偿还之前的贷款。我咨询过,这种‘借新还旧’的行为,我们不应该再承担担保责任。”章某等人走投无路之下到检察机关申诉时,向检察官叙述自己的理由。

受理案件后,检察官开展了严密的调查取证。从账目上看,李某和其贷款的银行有长期贷款关系,每次都是将前一笔贷款还清之后,才重新申请的新贷款,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存在借新贷还旧贷的行为。

检察官想到章某曾在调查询问的时候反映过:“李某的肯定是和担保公司串通好的,否则担保公司明知到李某经营不善,怎么还肯替他做担保呢?”检察官随即调查了李某的银行交易流水,终于发现了蛛丝马迹:涉案的130万元贷款发放的前一日,该担保公司给李某名下的账户转入了130万元,这笔款项随即被银行划扣,偿还李某之前的贷款。

据此疑点,检察官随即对贷款银行的账务资料进行了调查,发现李某此前的旧贷款即将到期的时候,贷款银行向担保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函,内容大致为:经该行审核,李某符合续贷条件,请担保公司将130万元转入李某账户内用于还旧贷,待新贷款发放后,李某确保将新贷款的130万元转至担保公司账户内。

在检察官的追问下,李某如实供述了他和银行、担保公司三方之间存在的意思联络,即由担保公司先“垫钱”还旧贷,新贷发放后,再将贷款“还”给担保公司。

案件终于拨云见日,检察官认为,李某、担保公司和银行的行为属于事实上的“借新贷还旧贷”。且李某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明确知道自己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用于生产经营,这意味着不能获得收益,加大了李某不能及时还贷的风险,反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风险也同样增大,该行为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故其与章某等3人签署的反担保合同为无效合同。

据此,扬中市检察院提请抗诉,日前,案件已获二审改判,章某等3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报记者 谢勇

本报通讯员 王英杰 张晋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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