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先生承接了某工地架设电线杆的工程后,雇佣了陈某等12人负责架设,工资按日支付。某日,陈某午餐后来到工地继续架设电线杆,不料一根电线杆砸下来,将陈某砸倒。工友立即拨打120,将陈某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陈某脚掌前段肌腱关节囊断裂,立即进行了手术。王先生支付了全部的治疗费用48000元,另行支付了护理费、伙食费等10000元。且王先生告知陈某,他为每一位雇员都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陈某出院后,王先生配合陈某一起到保险公司理赔,很快陈某拿到了保险赔偿金15万元。王先生认为此次事故赔偿到此应该了结了。没想到,过了一段时间,陈某再次向其主张赔偿,要求王先生赔偿其后续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王先生认为自己已经赔偿了58000元,且意外伤害险也赔偿了陈某150000元,不同意再赔偿。
王先生的问题:
为雇员购买的人身意外险是否可以减免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律师回复: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先生雇佣陈某为其承包的工程架设电线杆,陈某在工作时发生人身损害,王先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其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因此,陈某有权要求王先生赔偿其后续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
再次,根据《保险法》第46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对意外伤害险的赔付并不能免除或减少投保的雇主的赔偿责任。虽然陈某的意外伤害险是王先生为其购买的,但保险公司已经赔偿给陈某的15万元保险金,并不能减免王先生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王先生如果想降低自己的用工风险,可以为雇员购买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对雇主责任险的赔偿即是代替雇主履行应尽的赔偿责任。
本期服务律师: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 蒋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