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0日
第09版:法治

“瘾君子”复吸 害人终害己

本报讯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这绝不仅仅是一句简单的口号。“我们社区的‘瘾君子’又吸毒了”日前,丹徒区高桥镇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村民匿名举报。

接到报警后,公安民警到被举报人杜某某居住地依法进行检查,并将其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处理,在当场查到的吸毒工具及鉴定机构尿液检验结果面前,杜某某对自己近期吸毒和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供认不讳。“90后”的杜某某年纪不大,却是出了名的“瘾君子”,也是社区重点监控对象。据检察机关审查,2015年至2019年期间,犯罪嫌疑人杜某某曾先后五次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刑拘10日至3个月不等。

2018年3月,杜某某再次吸毒案发后,除了被行政拘留外,还被责令社区戒毒3年。根据《禁毒法》及相关条例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应当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定期报到并接受尿检。可吸毒成瘾、难以自拔的杜某某根本没把社区戒毒当回事,时隔一年居然介绍并容留他人吸毒。

“我这里有好玩的,过来看看。” 今年3月,涉世未深的王某某接到杜某某的电话后,就骑车赶到杜某某家。“来,我们一起玩。”正在云里雾里的杜某某打着呵欠、惺忪地说。经不住“好友”甜言蜜语诱惑的王某某,就这样陷入了吸食毒品的泥潭。

丹徒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354条,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日前,经丹徒检察院公诉,且被告人杜某某具有多次吸食毒品的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最终,杜某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机关提醒:吸毒人员要自觉抵制毒品的诱惑,按要求执行社区戒毒协议,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和乡镇社区戒毒康复站工作人员的帮教工作,按时到户籍地社区戒毒(康复)中心、站点报到尿检,争取早日戒断毒瘾。(王运喜 谢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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