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9月18日
第03版:要闻

多方共议京之星“奔驰车发动机事件”

市运管处已着手展开调查

本报讯 本报9月11日刊发的报道《这辆奔驰车的“毛病”究竟出在哪?》,引起广泛关注。针对此事,连日来,消协、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律师,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就报道所披露的情况,市消协相关负责人着重从消费者知情权的角度予以剖析。他表示,无论基于当时确认书约定的内容,还是实际产生与这辆奔驰车高档价位不匹配的发动机“材料费用”,维修过程中更换一台新发动机的可能性根本不存在;如果最终被认定为“更换”,那必然是使用了发动机旧件,这一行为理当事先告知车主。如果没有告知,车主的知情权就受到了侵犯。这位负责人认为,京之星公司收费有痕而对应的维修记录却无痕,这里面应涉嫌故意隐瞒了什么。

对“侵犯知情权”一说,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吴逸凡律师表示认同,他进一步指出,违反约定擅自更换发动机,不管是从常理上还是从法律意义上涉嫌构成欺诈。

如果对发动机进行了维修,却无法提供维修记录;如今表示“当时并没有对发动机进行过修理”,当时却又具票收取了发动机维修费用。迷雾重重之下,这辆车目前还只是“被资深业内人士判断更换了发动机”,尚未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吴逸凡表示,法律上是谁主张谁举证,但现在已经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发动机被更换等异常情况,如果京之星公司不能拿出相反的证据证明他们没有私自更换发动机,那他们就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起事件中,车主诉称京之星不仅涉嫌更换了发动机,还涉嫌在所换旧件上更改了发动机号,与此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之一为1999年公安部出台的《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法制大队大队长田健淼介绍,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更改发动机号码”的修理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隔二十年虽然法规仍适用,但这样的经济处罚力度“对于企业来说太轻了”。田健淼认为,报道中的京之星公司已经涉嫌合同诈骗,车主可以到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

机动车维修行业的行政主管为交通运输部门,相关法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明确要求“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维修经营者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记者17日从市运输管理处获悉,他们已着手展开对此事件的调查。

截稿前,记者也从上次接受采访的京之星公司售后经理王永处获悉,他已“将情况上报给了公司领导”,但目前还未得到回复。

车主方面也向记者反馈意见称:他们准备去公安机关报案。

(记者 王景曙 杨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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