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山体保护条例》已于2019年7月26日经十三届省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批准,将在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15日上午,《镇江市山体保护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在市政府新闻发布厅举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人从山体的定义和保护原则,山体保护规划的编制,山体保护的监督管理,建(构)筑物、墓地的处理,山体修复与合理利用等5个方面解读了条例的主要内容。
实施山体保护需要先准确定义山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黄毅说,目前上位法没有明确的山体定义,更没有规定什么高度可称作为山体。本着有利于山体稀缺资源的长远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山体,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山脉、山地和丘陵。”第八条明确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山体保护总体规划,明确山体保护名录、山体分级等内容,从而充分体现山体保护的原则性与灵活性。
对于山体中已经存在的建(构)筑物、墓地,根据现有法律和政策,立足于生态保护和尊重民俗,区分合法与非法两种情况作妥善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一、二级山体保护名录的山体保护控制线内已经存在的与山体保护规划不相符合的建(构)筑物、墓地,应当逐步搬迁;对违法的建(构)筑物、墓地,限期清理整治。”以便有序恢复镇江山水花园城市的特质。
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要求:要依托现有山水脉络等独特风光,让城市融入大自然,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黄毅说,拥有“城市山林”亮丽名片的镇江,理应充分依托现有山体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造福广大群众。因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采取抚育间伐、补植补造、林分改造和病虫害防治等措施,保护山体生物多样性,促进林木更新,提高森林覆盖率和水源涵养能力,增强山体的生态功能。”“开展山体利用综合评估,在符合山体保护规划前提下,因地制宜开发山体公园、生态旅游等项目,建设旅游服务、体育运动等配套设施,发挥山体生态、旅游、休闲等功能。”
针对已经遭受破坏的山体必须因山制宜、尽快修复的现状,《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责任分配,并规定“责任主体无法确定或者因自然原因导致山体破损,确需人工修复治理的,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计划地组织修复治理”。为避免山体修复工程带来新的破坏,《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分别明确山体修复治理前应当编制修复治理方案,山体修复治理竣工后有关部门应当组织验收。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山体修复过程中,不得对修复治理区域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确保本市所有山体实现生态修复和科学利用,并起到防灾减灾的作用。方良龙 印文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