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朱婕
“生鲜灯”是一种曾颇受商家青睐,在销售食用农产品时使用的特殊照明设施,在其照射下,原本黯淡无光的肉类,显得格外新鲜红润,可谓“美颜神器”。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条款规定,这一具有美颜作用的“生鲜灯”被禁止使用。近日,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对此开展突击检查,督促商家关掉“美颜”。
12月1日《办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根据市场经营实际,“生鲜灯”禁令适用业态主要包括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各类经营单位和经营户,适用品类主要包括蔬菜类、水果类、肉类、禽蛋类、水产品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
长申超市早在新规正式实施前,就发出更换照明灯具通知。在长申超市常发店,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发现新规所涉及的相关摊位,已更换了符合要求的照明灯具。其中,自营摊位由超市方统一更换,其余摊位由承包者自行更换。
在运河路菜市场,肉摊摊主丁以雨也已拆掉“美颜神器”,“现在用的这款灯是网购的,调试后没那么刺眼,还原了生鲜原本的色彩。”对于“生鲜灯”的退场,部分商户表示还不太习惯,“希望每个菜场都能执行到位,大家都一样,时间长了顾客自然就习惯了,做生意最重要的是讲究货真价实。”
“生鲜灯”是通过特殊的照度、亮度、色温、显色,帮助肉类、海鲜、果蔬等提色增亮,使之显得新鲜诱人,从而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不少市民也发现了菜场里灯光的变化。“以前没特别关注过,鲜肉摊位上有泛红的灯光很普遍,我以为是一种常态。最近确实发现灯光变了,清爽了。”市民稽女士在得知“生鲜灯”禁令实施后,连称“这个好”,并道出了消费者的心声,“做生意实事求是、不掺假,对消费者有好处。”
新规明确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再使用“生鲜灯”属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润州区市场监管局第三分局副局长朱蕴超介绍,目前他们正以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为重点整治对象,排查存在的“生鲜灯”问题,“对食用农产品销售量较大,群众投诉线索较多的单位开展重点检查,督促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进行自查,将‘生鲜灯’禁令执行到位,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