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俞佳融)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3月15日,随着我市银行业“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活动的启幕,一系列与金融消费者相关的活动正在进行中,多家银行陆续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多措并举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
值得一提的是,系列活动中与往年不同的是开展新规学习。《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刚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明确了消费者的八大权利、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三大原则和十一项管理工作机制。“办法”规范了银行保险机构经营行为,也将成为金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利的有力“法律武器”。
市银行业协会副秘书长薛逊源介绍,接下来将开展《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集中学习宣传,更好地为金融消费者服务,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金融获得感和满足感。
《管理办法》是一部什么文件?薛逊源表示,《管理办法》是银保监会依法发布的部门规章,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层级最高、内容最全面的基础性监管法规,它明确规定了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承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体责任,要在业务经营全过程公平、公正和诚信对待消费者。
新规对于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均有明确。《管理办法》保障了消费者充分享有和行使的八项基本权利: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同时,也明确了消费者应当诚实守信,理性消费,审慎投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行为设定了禁区。明确禁止了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不得进行欺诈、隐瞒或者误导性的宣传,不得做夸大产品收益或者服务权益、掩饰产品风险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为消费者开通收费服务;不得强制捆绑、强制搭售产品或者服务;不得挪用、占用消费者资金;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不得采取暴力、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实施催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