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仲萱 翟进)日前,江苏高院公布江苏法院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我市扬中法院一案例入选。
案情显示,2014年,某电气公司应邀开办企业,并购买土地用于建设厂房。因当时土地仍被政府融资抵押,电气公司无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在建设厂房时,相关部门认可了电气公司上报的建设施工规划图并现场放样测量。2016年,电气公司完成厂房建设并开工生产。2022年,行政执法局以电气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先行建设厂房为由,对其作出罚款20余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执法局查处期间,电气公司办理了案涉厂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3年8月,行政执法局就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扬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扬中法院审查认为,电气公司系通过政府招商引资开办,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在取得相关部门同意后才开工建设。同时,电气公司在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期间已经取得案涉厂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证明其前期建设行为没有对规划造成危害后果。在此情况下,行政执法局仍对电气公司处以罚款20余万元,明显过重,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扬中法院遂裁定,不准予执行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法官介绍,该案系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职责、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不准予执行”的裁定切实维护了电气公司的权益,有效避免因行政机关过度执法、机械执法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利影响,为促进行政机关公正、理性、善意执法,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彰显了行政审判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司法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