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2024年01月04日
第09版:法治

谁受伤谁就有理吗?法院结合案情这样判决

民生无小事,小案不小看。

一件件看似不起眼的“小案”,都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从本期开始,《法治周刊》全新推出“小案不小看”专栏,实景展现全市基层法院如何通过办“小案”,既解“法结”又化“心结”,用有态度、有温度、有力度的司法裁判回应群众的期盼,让每一个小案“攒”起群众满满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本报讯(扬法萱 翟进)近日,扬中法院审结了一起邻里之间因界桩问题而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据介绍,张某与李某是东西邻居,双方因界址问题多次产生纠纷,村委会及派出所进行过多次调解,但均未果。李某翻建住房打下“喜桩”,张某认为该界桩已超过界址,于是用脚踹、手拔界桩,李某见状立即走到张某身后用右手击打其头部,并用左手将其拽离,该动作持续4秒,后张某报警并住进医院。

经鉴定,张某不构成轻微伤。结合李某有自首情节,公安机关对李某做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但认定了李某殴打的事实。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张某诉至扬中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李某对此提出反诉请求,认为张某及家人多次以李某侵占对方宅基地为由进行阻挠。2023年3月2日,张某到其建房工地闹事,将建房“喜桩”拔了,张某的行为对其构成了侮辱和精神伤害,导致其多次就医。因张某的阻挠导致其建房施工延误2个月,李某反诉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扬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现场视频及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可知,李某对张某的头部进行了击打,实施了侵权行为。而案涉纠纷发生因张某拔桩引起;李某的侵权时间较短,结合公安的伤情鉴定通知和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可知,李某的侵权行为明显轻微。因此,张某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当减轻李某的责任。根据现有的证据,“喜桩”并未越界。法院综合冲突发生的原因、张某受伤的过程及伤情,酌定其自行承担60%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40%的次要责任。

同时,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称其就医治疗系因张某拔动其“喜桩”导致的,但根据医疗病历及门诊医生调查笔录可知,其就医与张某无直接因果关系,故法院对其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对其所主张工期延误的损失,因其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亦未支持。

法官表示,在一些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为维护自身权益,采取过激、情绪化手段,导致维权行为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律原则及规定。然而,社会正义和法律的权威不能被裹挟。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要坚决防止谁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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