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仲萱 翟进)为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完善裁审衔接机制,推动镇江市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处中心发挥实效,日前,镇江中院民一庭将审判法庭搬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第一仲裁庭,巡回审理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近距离与劳动仲裁员进行业务交流。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是这起劳动争议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张某某于2016年2月入职某农业机械公司。2022年1月26日,张某某在工作中受伤,并于2022年3月23日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2023年3月20日,张某某的伤情经镇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2023年3月底,张某某与农业机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了离职手续。因双方对工伤保险待遇存在争议,张某某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裁决后,张某某认为仲裁裁决认定4个月停工留薪期过短,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张某某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某农业机械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镇江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张某某的停工留薪期应如何确定进行了细致调查,充分听取和审查了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各自主张停工留薪期的理由和依据。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根据庭审情况,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法析理,耐心引导双方当事人就张某某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形成一次性解决方案。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某农业机械公司在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张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68000元。某农业机械公司与张某某同时表示,将在达成调解协议的基础上,相互配合,共同向社保机构申领应由社保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此次巡回审判通过调解方式结案,合理平衡了劳资双方的利益,促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解开事结的同时化解心结,为后续双方协力申领工伤保险基金扫清障碍,为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作出示范。
“这次法庭进仲裁活动是仲裁和法院进行衔接的系列活动之一,法院给我们仲裁办案起到了示范作用,加深了双方间的交流,有利于提升办案效果,形成劳动争议处置的合力,为维护全市企业和市民合法权利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张江滨说。
镇江中院民一庭庭长孟涛亦对此次“裁审衔接”持肯定态度。中院今后将进一步加强牵头劳动争议案件的行业调解、工会协调、仲裁调解多元治理,抓前端、治未病,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