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2020年12月03日
第09版:法治

盗窃不足2000元也会获刑?

且听检察官如何说

本报记者 谢勇

本报通讯员 许振星

句容一男子刘某采用翻窗入户方式进入室内盗窃价值人民币约1900元的财物,虽未达到江苏省关于盗窃罪2000元人民币的入罪金额标准,但依然受到刑事处罚。日前,句容市检察院公布了此案详情,并解读刘某获刑的依据。

刘某在句容经营了一家大排档,一直未安装空调。7月份天气炎热难当,刘某就想买个空调,但觉得价格高就一直没有买。8月初的一天,当其经过句容市区一条小巷子的时候,看到一间二层小楼有一台空调主机和外机放在屋子客厅的楼梯过道旁边,于是就动了将这台空调偷回家的念头。

不久后的一天晚上,刘某骑着电动三轮车来到作案地点,先把厨房东侧的窗户上的钢筋掰弯,然后爬进去将大门打开,把空调主机和外机一起搬上车。偷完空调,刘某某并未罢手,又重新进入房内,想再偷点东西,先是在一楼卧室的床边发现了一台冰柜,并搬到电动三轮车上,然后又在二楼房间拿了一部手机,这才离开并把偷来的东西运回自己大排档店里。

后来,刘某在家越想越怕,最终带着偷来的东西到派出所自首,此案案发。

到案后,刘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900元。日前,经句容市检察院公诉,男子刘某犯盗窃罪获一审判决,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本案中,刘某盗窃案值不足2000元,未达到江苏省关于盗窃罪的入罪金额标准。那么,他为什么仍被判刑呢?

承办检察官指出:“刘某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入户盗窃是盗窃的一种,但又和一般的盗窃罪不同。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行为,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还侵犯了公民的住宅权和隐私权,甚至危害到了公民的人身安全。”

正是由于入户盗窃危害性更大,我国《刑法》规定,但凡以盗窃为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者,无论金额多少,都以刑事案件处理。这有利于加大对入户盗窃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承办检察官提醒:盗窃罪的标准不是单纯看涉案财物数额,还要考虑其他规定情况和具体量刑情节。若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情节的,无论涉及金额多少,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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