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陈怡 记者 翟进)近日,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当事人的孙女来到丹徒法院,向承办法官邰利明送上印有“秉公断案裁判者 公平正义守护神”字样的锦旗。
据了解,张某与丈夫共同育有一子一女。2008年丈夫去世后,张某一直跟随儿子李某程共同生活。2018年,女儿李某云因房屋拆迁利益问题与母亲、弟弟发生矛盾,后未再履行对张某的赡养义务。
2021年8月开始,年事已高的张某多次因骨折、脑萎缩等入院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均由儿子和孙女垫付。2023年11月,因需要24小时陪护,张某在儿子的安排下入住养老院。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儿子和女儿履行赡养义务,分担已经产生和今后所需的医疗费、养老院费用。
李某云辩称,自己与母亲关系一直很好。在父亲去世前,母亲所有治病花费及照料均由自己负担,父亲去世后,自己也经常回家探望。直至2018年,因李某程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无权享受房屋拆迁利益,双方产生矛盾,后再去看望母亲时被拒之门外。在得知母亲被送至养老院后,因无法见到本人,也曾委托朋友前去看望。对之前的花费无法核实,但只要母亲同意,李某程不加以阻拦,自己日后愿意承担赡养义务,每月支付赡养费1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尊老爱幼是传统美德,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亦规定,老年人的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该案中,原告年事已高,无固定收入来源,身患多种疾病且生活自理受限,其作为两被告的母亲,有要求两被告承担赡养义务的权利。
医疗费方面,2021年8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原告因治病、护理等产生大量花费,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原告的举证,酌定由被告李某云负担15000元。之后原告产生的医疗费不能报销部分,凭有效票据由两被告各负担二分之一,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各结算一次。
养老院费用方面,原告已于2023年11月入住养老院,关于已经支付的服务费4746元,法院确定由两被告各半承担。之后原告产生的养老院服务费用,亦应凭有效票据由两被告各负担二分之一,于每月月底结算一次。
案件判决后,被告李某云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