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7月04日
第08版:法治周刊

电动自行车夜间“飙速” 撞人致死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报讯(京法萱 记者 翟进)日前,京口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罪。被告男子夜间骑电动自行车“飙速”竟达50公里/小时,猛烈撞倒一行人致死。男子因此获刑并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023年7月31日零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市区某路行驶时,与步行横过道路的龚某某发生碰撞,事故导致王某、龚某某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

后龚某某于事故次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公安部门鉴定,事故发生时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时速约为50公里/小时,未及时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导致事故的发生。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日前,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指控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向京口法院提起公诉,龚某某的继承人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100万余元。

京口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被害人因人身权益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获得赔偿。因被告人王某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结合事故发生及过错,京口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电动车驾驶人应以此为鉴,在驾驶电动车出行时要严格依照交通信号和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特别是夜间车流量较少,电动车驾驶人自以为不存在安全隐患,但实际上因为夜间视野不清,又无道路拥堵等因素限制车速,更容易造成严重交通事故。每个人都是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出行时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仅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2024-07-04 2 2 镇江日报 content_316543.html 1 3 电动自行车夜间“飙速” 撞人致死构成交通肇事罪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