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6月27日
第09版:法治

准美女主播上演“消失的她”

镇江仲裁成功化解艺人经纪合同纠纷案

本报通讯员 陈芃 本报记者 沈湘伟

“有些年轻人真是太任性了,法律意识也欠缺,个人没有诚信事小,损害他人利益就涉嫌违法行为了。所幸合同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如此快速地解决了矛盾,也大大减轻了公司损失,维护了我们的正当权益。”接到仲裁裁决书后,本市某文化公司负责人林某激动地说道。

近日,镇江仲裁委审理了一起艺人经纪合同纠纷案,在被申请人无故缺席的情况下,仲裁庭依据林某提交的证据材料,经过充分调查,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裁定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且需双倍返还签约金,切实维护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

要当“网红”竟然无端失联

据了解,去年夏天,22岁的女青年罗某刚大学毕业,初入社会的她面临着找工作的难题,一连面试了几家单位都没有合适的。屡屡碰壁让罗某的自信心颇受打击。去年底,在一次朋友的聚餐活动上,罗某偶然间从关某口中得知,近两年直播兴起,关某所就职的某文化公司常年招主播,一场直播两三个小时,由主播自由发挥,工作时间也相对灵活。此外,公司前期还会给新人支付一笔10万元左右的签约费,并将对新人进行系统培养。

如此优厚的条件着实令罗某心动,再看看关某的相关直播,罗某感到这份工作比较简单,且名利双收。罗某觉得自己年轻且长相漂亮,于是就萌生了当“网红”的想法,并希望关某能帮她牵线搭桥,到她的公司做主播。

几天后,罗某精心挑选了一家餐厅约见关某,并希望关某帮她一把,事成之后再感谢。

关某表示,她只负责介绍,不能保证一定会成功,并让罗某好好准备。三周后,罗某终于收到关某的通知,让她到公司去面试,这消息令罗某激动不已,自己的“网红梦”也越来越近了。

面试现场,某文化公司负责人林某对罗某进行多方了解,对罗某的印象总体良好,他认为罗某属于青春活力型的主播,相较于成熟稳重的关某属于两种风格,加之罗某长相清纯,未来的发展道路更广,潜力较大。最终罗某成功被录取。

当天下午,林某让罗某签订《艺人经纪合同》,并将双方的权利义务、重要条款等事项向罗某解释清楚,让其签名并按了手印确认,完成合同签订。

随后,林某安排公司的专业团队与罗某对接,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10万元签约费,并通知罗某参加专业培训。谁知仅开展了两次专业培训后,罗某就以身体不适为由拒不参加培训,之后更是微信不回、电话不接,人也没了影。

两个月后,林某委托律所向罗某发出律师函,告知其这样做已经违法以及后果的严重性。然而,律师函发出后犹如石沉大海,毫无音讯。无奈之下,林某按照合同约定,向镇江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无故“缺席”仲裁自有公断

镇江仲裁委受理此案后,按照仲裁程序向双方邮寄材料。罗某的材料连遭两次退回,办案工作人员不断通过电话、短信联系罗某,却始终没有任何回复。据林某介绍,公司曾通过关某了解罗某情况,得知罗某曾表示培训的内容太多,且过于严格,她的身体有点吃不消,加之她认为培训老师在语言的表达方式上令她难以接受,因此拒绝参加之后的培训。对此林某表示,罗某如有意见可以提出并协商解决,这样不辞而别的做法十分欠妥,也给公司造成了不小的损失。

针对本起案件的特殊情况,仲裁委决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使案件程序得以继续进行。按照规定,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并裁决,由于被申请人的缺席行为,其将丧失程序权利以及实体权利,这并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确做法。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将案件梳理清楚。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关于《艺人经纪合同》的解除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仲裁庭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林某按约履行义务并多次催告罗某配合工作,但罗某仍未履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林某要求解除合同理由充分。二是关于签约费的返还问题,因罗某始终未履行义务,存在实质违约,根据合同约定,罗某应双倍返还签约费应予以支持。

镇江仲裁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等新业态经济迅猛发展,吸引了大批的年轻人参与其中,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直播平台的纠纷时有发生。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直播平台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查权利义务条款,审慎考虑自身的履约能力和承受能力,尤其要留意违约责任条款,了解违约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避免盲目签约。在合同签订后,网络主播应遵循诚信原则,恪守契约精神,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因违约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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