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单杉 通讯员 孙媛媛)近日,我市出台《关于调整在“南京都市圈”范围内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进一步贯彻落实我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相关工作部署,构建“南京都市圈”宜居环境,发挥公积金政策效应。
据了解,该政策对在“南京都市圈”范围内购房使用公积金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以实招硬招推动区域内公积金业务和服务深度融合,助力“南京都市圈”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市公积金中心归集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调整主要取消了“两个限定”。自2024年6月13日政策发布之日起,在“南京都市圈”范围内,缴存职工单独、或与配偶及直系亲属购买南京、常州、扬州、镇江、淮安、芜湖、马鞍山、滁州、宣城9个城市的新建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行为真实,取消“购房所在地与户籍地或缴存地相一致”的限定,公积金提取、贷款在使用资格上享受同城化待遇。取消“领取不动产权后申请提取公积金”的限定,职工取得销售备案合同即可申请提取公积金,业务办理更加高效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