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贺雯雯 符向军 翟进)日前,经丹阳法院人民调解员审慎审查,详细认定一张“借条”背后的真实意图,终于厘清双方诉讼要求。
据了解,2021年2月,李某向王某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王某人民币6万元,用于购买某理财,亏损由李某承担”。
后王某凭该借条委托律师将李某诉至丹阳法院,要求李某归还6万元。
人民调解员韦禄宝接收该案件后,立即与双方联系,组织调解。
经过调解员多次电话沟通,王某的代理律师表示王某愿意放弃部分主张,让李某自2024年起至2027年止,每年12月30日前归还1万元,共计归还4万元,若李某有一期未能按时履行,则仍需归还6万元。李某初步同意该调解方案。调解员遂组织双方到庭进一步了解案情,确认调解方案。
李某到庭后向调解员讲述了当初写借条的经过,称当时自己是某理财产品的推销员,为使王某投资该理财产品以便获取佣金才向王某出具了该份借条,实际王某将该6万元购买了理财产品,李某本人并没有向王某借款6万元。
调解员了解到该案件情况后,认为关于借款的事实还需进一步查明核实。由于王某仅委托律师到庭,本人并未出席,于是调解员立刻联系王某,但王某一直回避与调解员沟通。
调解员只好通过短信告知王某必须到场陈述借款的基本事实,但王某始终抗拒。
调解员认为仅凭王某提供的借条并不能确证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于是及时中止了该案的诉前调解,将案件转入诉讼程序。
韦禄宝表示,在调解民间借贷案件时,须注意对“借条”背后借款事实的审查,必须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进行详细认定。就如该案中虽然存在借条,但是双方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事实在诉前调解中没有查清,不能简单地达成调解协议,需要进入到审理阶段进行查明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