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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3年9月27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镇)文综罚字〔2023〕44号),要求你依法履行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依法履行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金钱给付的,请持原处罚决定书到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解放桥支行缴纳罚款。
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镇江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