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扬法萱 翟进)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江苏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扬中法院办理的《镇江兴隆港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上榜。这也是我市法院连续7年入选江苏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该案是促进长江港口岸线保护利用,推动港口企业重整的一则成功案例。镇江兴隆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隆公司)成立于2005年,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货物装卸、仓储经营等。
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兴隆公司作为债务人于2022年5月5日向扬中法院提交预重整申请。
经审查,扬中法院认为该公司拥有国家一类开放口岸资质,而港口和码头属于不可替代的稀缺资源,且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较高的重整价值,遂于2022年10月14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重整。后经公开遴选确定了重整投资人,管理人亦按期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但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时,普通债权组两次表决均未通过。
扬中法院审查认为,兴隆公司具有挽救价值和重整可能,且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的强制批准条件,即:如果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兴隆公司的普通债权清偿率将高于破产清算状态下5.69个百分点,故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经多方努力,重整计划提前履行完毕。
投资人依托港口优势,在港区建设集产品研发、生产、物流、贸易于一体的新型建材科技物流园区,推动兴隆公司进一步转型升级。
审理过程中,扬中法院坚持能动司法,深化困境企业司法救治理念,充分发挥府院协调联动机制作用,在多方通力配合、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依法审慎合理运用法院强制批准权,打破各方利益调整主体谈判僵局,使港口岸线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集约高效利用,实现了社会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