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2024年04月11日
第09版:法治

矫正对象即将获“自由” 可叹“纵欲”收监执行

本报讯(庄园 程伟 沈湘伟)昨天,记者从润州司法局了解到,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即将结束的一周前,一时任性纵欲而犯下错误,最终被收监入狱,当事人王某对此悔恨不已。

据了解,早在2021年,王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缓刑考验期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29日。3月22日,王某却因嫖娼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

润州区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当即向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目前,法院经过集体合议认为王某的情况属于在缓刑考验期内又违反行政法规,情节严重的行为,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此案中,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在矫正期内无视法律规定,存在侥幸心理,在缓刑考验期即将结束之时,做出违法行为,最终付出惨痛教训。

对王某的处理,充分体现了社区矫正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对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遵循,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润州区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司法工作人员将本着严格规范的执法原则,继续加强对我区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同时对于安置帮教对象和后续照管对象也要按照相关法律要求,加强帮扶和教育力度。

相关链接:延伸普法

社区矫正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为司法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的司法所。

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施行,进一步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框架。

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矫正期间,要反思己过,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严格遵守法院的禁止令,并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管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这起撤销缓刑案例,充分体现了社区矫正执法的严肃性,让社区矫正对象进一步提升身份意识和对法律法规的敬畏,真正起到社区矫正的社会效果。

2024-04-11 2 2 镇江日报 content_304361.html 1 3 矫正对象即将获“自由” 可叹“纵欲”收监执行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