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镇江经开区户外广告(含店招标牌)设置管理,消除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即日起在全区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在镇江经开区范围内,未经行政许可不得擅自设置任何类型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店招标牌)不得遮挡建筑物玻璃幕墙和窗户,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采光通风以及消防安全。
2.经许可同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或个人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确保设施安全。需要延期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在许可期届满30日前向原做出许可决定的单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3.对广告设施影响建筑物的采光通风以及消防安全的,广告设置许可已过有效期但未取得延期许可的,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广告设施破损存在安全隐患或其他不符合广告设置规定情形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进行整改或自行拆除,逾期未进行整改或自行拆除的,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查处,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与责任由设置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4.镇江经开区范围内严禁设置楼顶户外广告牌,本机关再次敦促现有楼顶户外广告(赵声路99号九鼎轩楼顶、赵声路92号江苏银行楼顶、赵声路118号原国美电器楼顶、赵声路世纪花苑2号楼楼顶、通港路1号原海关大楼裙楼楼顶等),特别是已经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的楼顶户外广告的设置单位或个人立即自行拆除,并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与责任由设置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