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陈芃 本报记者 沈湘伟
“真是太感谢了!镇江仲裁的公正裁决,维护了我的正当权益,不然损失就太大了。”近日,市民史某收到镇江仲裁委送达的裁决书,他专程来到仲裁委连声称谢。据了解,这是不久前仲裁委受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起纠纷的背后还隐藏着一份租赁合同,案情复杂,矛盾双方各执一词。对此,仲裁庭工作人员抽丝剥茧,多方调查,经过四次庭审,最终做出公正裁决,维护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卖房目的竟是以房换贷
据了解,市民冯某这几年因做生意亏本,需要大量资金周转及还债,可他因为借了钱还不上,身边的一些亲戚朋友又不太愿意再伸援手,而自己因为信用问题也无法向银行贷款。走投无路的冯某于是想到了自己居住的房子,如果卖掉之后就有了一大笔资金,自己则可租个小房子居住,等生意好了再买新房。
理想很丰满,可现实很骨感,这两年房市低迷,卖房信息公布一个多月也无人问津,于是冯某便想到好友史某。
冯某请史某吃饭,便讲了自己的想法,可史某表示,虽然自己有换房的想法,且冯某的房子挺不错,但自己只有存款30多万元,买不起。对此,冯某表示,双方可以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史某先付35万元定金,之后通过史某向银行贷款,再按月还贷即可。经过冯某的请求,史某最终同意这一方案,双方商定房价以150万元成交。
很快,合同签订后,史某送来了35万元定金,房屋也办理了过户手续,银行的贷款也交给了冯某,这150万元终于解了冯某的燃眉之急,剩下的就是冯某要从房子里搬出去。对此,冯某表示,因为一时还没有租到适合的房子,希望史某缓一缓,过两个月再搬,看在朋友多年的交情上,史某也同意了。
卖主变成租客引起纷争
解决资金问题,冯某一下子解决了大难题,可他一直没有租到适合的房子,加之史某也没有催促他搬家,冯某又想出了一个“好办法”。于是他立即联系史某,请他吃饭,并希望对方“帮忙帮到底”。原来,冯某的好办法就是让自己变成租客,租用原来自己的这套房,这样就不用搬家了。
冯某表示,自己再与史某签一份《租房协议》,每个月支付史某6500元租金,这笔钱也可以为史某偿还房贷,解决实际困难。在冯某的请求下,史某想自己一时也不急着搬家,房子空着还不如赚些租金,于是就同意了冯某的要求。双方象征性签订了一份简单的《租赁协议》,合同中的相关细节并未明确,落款只有冯某签名,合同交由史某保存。冯某这一住又是一年多,期间冯某也按约每月支付6500元租金。
2022年年底,史某因老父亲生病,需要经常到市某医院。可自己与父母同住在郊区的老房子,来回奔波很不方便。为了方便老人看病,史某一家便想住进市区的“新房”里。于是便希望冯某立即搬家,双方为此产生矛盾,最终在家人的支持下,史某要求相关部门对自己的“新房”水电账户进行销户,最终房子断水断电,冯某已经无法居住。
冯某对此颇有怨气,找出当初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024年1月向镇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该份合同并希望再“买回”自己的房屋。
明辨是非无理请求被驳
近日,镇江仲裁委收到材料后,发现证据材料零碎,案情较为复杂,调查审理过程中,仲裁员发现双方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较为杂乱,最终认定为史某实际行为是帮冯某融资。因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重大条款都没有明确约定,不符合常理,且案涉房屋过户给史某后,冯某仍占有房屋并使用。在举证质证环节中,由于史某提供的《租赁协议》未对租金、租赁期限等内容进行约定,显然也不符合常理。
仲裁庭最终认为,冯某为了获取贷款将房屋过户给史某,再以史某的名义进行贷款,双方之间以买卖房屋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的方式为通资,构成让与担保。根据法律规定让与担保协议合法有效,登记在史某名义下的房屋所有权,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因此《房屋买卖合同》应作为具有担保功能的让与担保协议来看待。冯某的仲裁请求无法律依据,仲裁庭予以驳回。
镇江仲裁委提醒广大市民,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一种担保。相较于传统担保,“让与担保”顾名思义就是,担保人在设立担保之时,将自身的所有权一并让渡或者承诺将会让渡到担保权人身上,即是“以买卖之名,行担保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