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1日
第08版:专版

镇江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申报2024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消防救援支队拟调整确定2024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承担单位法律责任。

二、全市范围内符合《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件1)的单位,应主动申报并填写《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附件2),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后,于2024年1月10日前报属地消防部门(附件3),消防部门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单位由属地消防部门统一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范畴。请全市各社会单位对照标准,认真自查。

三、2023年已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至今单位状态未发生变化的,此次不再要求重新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因调整、整合、停业注销导致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及时申报,由消防部门核查后从重点单位名录中予以调整删除。

四、凡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而未按规定申报的单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凡应申报而未申报的单位发生火灾责任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1.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

3.镇江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受理地址及电话

镇江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3年12月11日

附件1

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四)就餐位在300座以上或就餐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

(五)机位在100台以上的网吧;

(六)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不计算面积);

(七)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铺)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二)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发电厂(站);

(二)县以上供电公司。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气化站、混气站经营管理单位;

(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储存单位(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四)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五)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一)省级以上科研单位;

(二)设备总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三)科研试验中具有较大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一)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万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四)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五)总储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六)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中转库(站);

(七)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

(二)营业厅(室)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期货等交易场所;

(三)市(地)级以上的报社;

(四)支行级以上的银行;

(五)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储存量在10吨以上的单位;

(六)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专业运输单位;

(七)车位在50辆以上的汽车库和车位在100辆以上的停车场以及修理停车位在10辆以上的汽车修理厂;

(八)重要的旅游风景点;

(九)其他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或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单位。

附件2

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

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地址 市 区(县) 路(乡、镇) 号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

主要负责人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职工人数(人)有无自动消防设施□有 □无固定资产(万元)建筑面积(㎡)单位性质 □机关 □团体 □事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 □联营企业

□股份制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港澳台投资企业

申报单位类别主 类分 类□ 1、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 1 建筑面积≥1000㎡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1. 2 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店、饭店)□ 1. 3 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1. 4 就餐位在300座以上或就餐营业面积≥500㎡的餐饮场所□ 1. 5 机位在100台以上的网吧□ 1. 6 场所建筑面积≥200㎡的歌舞、游艺、放映、休闲等公共娱乐场所□ 1. 7 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2、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2. 1 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 2 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2. 3 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2. 4 幼儿住宿床(铺)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3、国家机关□ 3. 1 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3. 2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4、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4. 1 广播电台、电视台□ 4. 2 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5、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5. 1 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500㎡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5. 2 民用机场□ 6、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6. 1 建筑面积≥2000㎡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6. 2 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6. 3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7、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7. 1 发电厂(站)□ 7. 2 县以上供电公司□ 8、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8. 1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8. 2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气化站、混气站经营管理单位□ 8. 3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储存单位(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8. 4 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8. 5 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建筑面积≥50㎡的商店□ 9、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9. 1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10、重要的科研单位□ 10. 1 省级以上科研单位□ 10. 2 设备总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10. 3 科研试验中具有较大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11、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1. 1 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11. 2 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交通隧道□ 11. 3 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11. 4 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11. 5 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11. 6 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中转库(站)□ 11. 7 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2、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2. 1 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 12. 2 营业厅(室)建筑面积≥500㎡的证券、期货等交易场所□ 12. 3 市(地)级以上的报社□ 12. 4 支行级以上的银行□ 12. 5 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储存量在10吨以上的单位 □ 12. 6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专业运输单位

□ 12. 7 车位在50辆以上的汽车库和车位在100辆以上的停车场以及修理停车位在10辆以上的汽车修理厂

□ 12. 8 重要的旅游风景点□ 12. 9 其他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或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单位 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我单位应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申报备案。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①此表由符合分类标准且具有独立法人或独立经营资格的单位填报。

②申报单位在主类栏中选择最核实的一项打“√”,在分类栏中所有涉及项均打“√”。

附件3

镇江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受理地址及电话

区域申报受理地址联系方式全市镇江市润州区九华山路17号消防救援支队0511-88056110京口区京口区东吴路129号京口区消防救援大队0511-88056960润州区润州区南徐大道233号润州区消防救援大队0511-87050423新 区新区龙溪路18号新区消防救援大队0511-86068136高新区润州区南徐大道233号润州区消防救援大队0511-87050423丹徒区丹徒区宜城大道69号丹徒区消防救援大队0511-88806119丹阳市丹阳市开发区圣昌西路丹阳市消防救援大队0511-86522925句容市句容市颜真卿路10号句容市消防救援大队0511-80780778扬中市扬中市环城北路266号扬中市消防救援大队0511-88126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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