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镇江调查队党组书记、队长 罗凌俊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就统计工作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彰显了党中央防治统计造假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国家统计局镇江调查队作为政治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从提升法治素养,强化基层基础,普法执法并举,部门协同贯通“多维发力”, 充分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严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切实履行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职责,保障调查数据质量,守牢统计调查工作“生命线”。
一
全面深入学习,
牢固树立依法统计意识
一是发挥“领头雁”作用,提升领导干部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能力。围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等内容开展“月度学习”,班子成员以“牢记嘱托 防惩造假”为主题开展交流讨论,推动理论学习成果转化为行动指南。二是建立“常态化”学法机制,考学结合,推动法治思维入脑入心。全队人员在月度“固定学习日”,围绕《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及上级部门印发的重要法治文件和辅导书籍等内容开展月度学习,并以“随堂测试”的形式检验学习成果。三是借助党建活动平台,丰富法治学习形式,提升法治学习实效。在主题党日、纪法小课堂和党风廉政教育等党建活动中“嵌入式”开展法治学习,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二
强化“双基”建设,
不断夯实统计法治基石
一是强化制度建设。为有效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分阶段、有重点地制定了《2023年统计法治工作要点》《2023年统计数据质量核查暨统计执法检查和数据质量检查实施方案》,并结合实际工作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将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落实的具体举措、责任部门、完成时限等制度化,确保执行到位、监督有力。二是优化辅调员管理。修订《国家统计局镇江调查队非全日制辅助调查员管理办法》,规范签订用工协议,履行法律事务和工作职责告知,统一购置人身保险。持续加强“三情”观察员管理库、辅助调查员管理库、样本信息库建设,通过强化对源头数据采集人员的管理与考核,提升源头调查数据质量。三是规范台账建设。依据各专业台账建设要求和统计执法检查标准,深化全专业以及“市-县-镇-点”四级台账建设,推动调查全过程标准化规范化。
三
普法执法并举,
积极营造遵法守法环境
一是“线上+线下”双线并行,提升统计人员及调查对象依法统计意识。面向调查对象和统计人员,充分发挥“法治+”理念,通过季度、年定报培训会,访企访户访商超、执法检查,并借助微信、QQ工作群等载体,把法治培训教育列为必修课。二是持续开展普法“六进”活动,营造依法调查浓厚氛围。赴丹徒区委党校开展普法宣讲,与镇江市统计局联合开展“中国统计开放日”主题宣传活动,与国家统计局句容调查队联合在住户和劳动力调查点开展“送法进社区”活动,赴高校开展应届毕业生就业创业调研的同时开展普法宣传等。三是持续开展“市县联动”、“专业联合”统计执法检查,发挥统计法治“威慑力”。一方面是专业联合推进数据质量检查。法治部门与业务处室在完善专业基础工作检查清单的基础上,赴辖市、区开展全专业数据质量检查,对各地、各专业基础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截至目前,已完成对全市八个板块数据质量检查全覆盖的目标任务。另一方面是市县联动开展统计执法。统筹市县队持证执法员,集中开展统计执法实务培训,规范文书制作、现场执法和案件审理流程,同时为执法检查组配备执法记录仪、笔记本电脑、便携式打印机等执法设备,不断提高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
四
部门协同贯通,
多方监督防治统计造假
一是队纪检部门“嵌入式”监督。队纪检组对贯彻落实《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的情况、统计执法检查开展情况、数据质量管控情况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嵌入式”监督,紧盯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查找不全面、措施制定不合理、整改效果不明显等现象,实现统计法治建设与纪检监督同向发力。二是与人大、政协监督优势互补。为贯彻落实《监督意见》,与市人大、市政协开展深度合作,将人大、政协监督着眼点的“高站位”和统计监督发力点的“接地气”优势互补,不断优化对高质量发展和政策落实效果的监测评价。今年以来就产业项目攻坚、产业群链培育、春耕备耕、农民就业意愿等专题开展联合调研,形成多篇专题类调研报告,获市领导批示13篇次。三是推动全面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文件和做法常态化,加强部门沟通,严格把关各部门文件征求意见稿,实现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早提醒、早发现、早纠正”。
国家统计局镇江调查队将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防治统计造假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全面提高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能力和水平,为更好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提供坚强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