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扬法萱 翟进)置孩子的病情于不顾,擅自卖掉孩子的房产用于生意周转,这位父亲做得真不“够格”。日前,在一起“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财产权”案件中,扬中法院依法撤销了唐某某的监护人资格,并判令其返还其子购房款80余万元。
据了解,2004年,小唐的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一套商品房(原登记在小唐父亲唐某某名下)归当时7岁的小唐所有。双方还约定,离婚后小唐的抚养权归唐某某所有,小唐随父亲共同生活。但离婚后不久,唐某某再婚,小唐便长期和奶奶在乡下生活。
2015年,刚高中毕业的小唐开始出现精神异常情况,2019年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并领取了精神三级残疾人证。小唐母亲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并委托司法鉴定。
经法院判决,宣告小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确定小唐父母为其共同的监护人。
然而,离婚时约定归属小唐的房屋却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唐母多次催促唐某某协助办理手续,唐某某均以忙于生意为由拒绝。
2020年,小唐住院治疗期间,唐某某擅自将该套商品房出售,与买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获取了相应的购房款,并将购房款用于其与现任妻子的生意周转,并未用于小唐的治疗。作为小唐的监护人,唐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唐某某的监护权并返还案涉房屋的购房款。
扬中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赠与第三人,离婚后夫妻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夫妻另一方可以起诉主张其履行。该案中,唐某某、小唐母亲经法院调解离婚,并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商品房一套归小唐所有”,此赠与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二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唐某某却置小唐的病情于不顾,擅自出售房产,严重损害了小唐的合法权益,有违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唐某某的监护人资格并判令其返还小唐购房款80余万元。日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释法表示,监护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民法典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作为监护制度的基本原则,强调“除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是对监护人行使代理权的必要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