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单杉
农贸市场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最直接、最迫切的民生福祉工程。10月18日下午,我市召开《镇江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介绍了《条例》相关情况。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近年来,我市通过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大力推动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提升监管能力,全市农贸市场总体环境和管理水平取得显著进步。但由于《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的相继废止,导致直接规范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的单行法处于空白状态,农贸市场环境、规划建设和长效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难以根治。基于此背景,《条例》应运而生。
《条例》共六章41条,充分结合镇江实际,从规划建设、经营秩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明确了我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的总体目标、各方责任、监管要求和相关处罚措施。《条例》中,“规划建设”规定了农贸市场规划编制、建设标准、用途变更等内容;“经营秩序”规定了农贸市场开办方在食品安全、公共安全、市场经营秩序、公共卫生等方面的管理责任,以及场内经营者的责任,并对场内活禽交易、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置等提出了明确要求;“监督管理”规定了农贸市场监管的协调机制,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对农贸市场的监管职责和常态化监管要求,压实了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临时农贸市场、农贸市场周边临时摊点的管理责任;“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以及农贸市场监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
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宋平生介绍,《条例》进一步厘清管理职责,明确了市、县级市(区)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空白管理地带和涉及多部门交叉领域“由谁管”的问题。进一步彰显公益属性,在总则中以专条方式规定了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农贸市场建设、经营、管理和发展的扶助、支持责任。解决沉疴顽疾,针对部分农贸市场长期存在的,如门面房擅自改变经营类别,影响农贸市场规范化经营和管理等情况,《条例》均作出规定,为下一步规范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更好地体现助农作用,《条例》规定,农贸市场应当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并要求市场开办方对自产自销区的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快速检测,切实守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条例》也进一步规范了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问题。此次《条例》起草,多角度强调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的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应当建立电子化交易、追溯和管理系统,真正实现从源头上管理;在入场经营过程管理中,《条例》强调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书面协议,对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在内的多方面经营服务和管理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条例》还根据《食品安全法》并参照部门规章等规定,细化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以及职能部门的食品安全责任,以增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链条保障,守好食品安全。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对农贸市场场外环境治理作出规定,农贸市场“脏、乱、差”,周围停车难等问题将成为过去式。《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应当按要求同步建设停车场、自产自销交易区等配套设施,重点解决停车乱、停车难、进场销售无交易区等问题,切实呼应群众关注的农贸市场配套建设;《条例》对农贸市场周边占道经营作出禁止性规定,又明确政府可以设置季节性农副产品销售疏导点,并设置适当法律责任,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推动场外经营者进入市场内或者疏导点经营,力求以“有堵有疏”的综合治理方式,既维护农贸市场及周边良好环境,又彰显立法为民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