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蒙 翟进)职业放贷人及其关联关系人的借贷合同有效吗?举债一方经营收益和利润一贯为家庭主要收入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用于生产经营的一方举债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吗?恋人之间的借贷如何认定?日前,润州区人民法院发布民间借贷审理白皮书,分析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的新趋势、新特点和新问题,从防范交易风险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角度为市民提出预警与建议。
据统计,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润州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103件,审结1046件,涉案金额达9.36亿元。总体来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呈高位运行态势。
“借贷主体多元化,法律关系日趋复杂;涉套路贷与虚假诉讼案件增多、民刑交叉问题关系复杂;盲目投资与恶意借款造成纠纷频发,债务清偿执行到位率低。”润州法院副院长王翔告诉记者,民间借贷案件因资金来源复杂、借款人送达困难、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等原因,通过诉前调解程序化解纠纷的难度加大,进入诉讼程序后简易程序适用率、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一审案件调解撤诉率等审理指标均不同程度地落后于其他类型案件。
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有一起涉及职业放贷人。2015年至2022年期间,当事人蔡某作为原告,在镇江地区法院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数达20件,借款标的额共计330万余元,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生效民事裁定书中认定蔡某涉嫌职业放贷人。2022年3月,蔡某的姐夫张某以原告名义向润州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徐某归还借款并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并确认就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审理中,被告徐某透露,自己是经蔡某介绍与张某认识,张某是蔡某对外放贷的关联人。蔡某及其姐姐、姐夫张某在多家公司关联任职,张某在微信朋友圈经常发布蔡某公司的招聘信息和放贷过桥业务广告。
“职业放贷人是指出借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等特点。”润州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潘丁亮介绍,虽然张某在本院作为民间借贷案件原告起诉的案件仅有一件,但张某与涉嫌职业放贷人的蔡某具有姻亲关系,且张某在微信朋友圈以蔡某公司名义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对外放贷广告,张某、蔡某及其他职业放贷人员有业务往来,可认定张某为职业放贷人的关联关系人,案涉借款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抵押合同亦属无效。
据了解,职业放贷人的放贷行为已经脱离了民间借贷“个体、偶发、互助”的模式,演化成了一种经常性的牟利手段,当头抽利、隐形高利、暴力追债等违法现象层出不穷,甚至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潘丁亮表示,切实规范民间借贷,合理规制“职业放贷人”的行为,防范职业放贷人利用诉讼程序将非法利益合法化,对于维护民间融资市场秩序、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此类案例的发布,让社会公众对民间借贷相关法律知识有更多的了解,自觉防范和抵制非法借贷行为和风险。”王翔透露,接下来,该院将通过强化民间借贷审判执行工作、建立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化解机制、探索跨部门综合治理机制加强联动效应,并围绕群众关心关注的民间借贷效力、借条书写、利息约定等问题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更好守护人民群众“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