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胡勇 马劦 翟进)日前,丹徒法院审理一起涉及遗产继承的债务纠纷案件。法官经多方奔走及厘清事实,依法判决各被告在继承遗产的前提下承担相应的债务清偿责任。
案情显示,2017年3月,徐某向刘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3个月后归还。但徐某并未按时归还,2018年6月,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为追索借款,刘某将徐某的继承人徐小某等六人一并起诉至丹徒法院,要求清偿徐某生前债务20万元及利息。
对此,各被告辩称,徐某并未留下任何遗产,各被告也未继承到遗产,且对于徐某向刘某借款事宜并不知情,徐某已经去世,各被告不负清偿责任。
由于徐某已经去世,双方对于债务又各执一词,为查明遗产情况,承办法官多方调查徐某相关的车辆注册登记信息、房屋登记记录等。同时根据原告提供的财产线索,发函至内蒙古某法院,委托查询徐某在该地银行办卡的流水。最终查明该银行卡在2018年7月有一笔150454元的取款记录,虽未查到取款人信息,但确定取款地在丹徒。得知消息的法官又去到丹徒区某银行继续追踪该笔款项的消息。
功夫不负有心人。法官调查到系徐某的二女儿徐小某将款项取出。在事实面前,徐小某承认取出过该笔钱款,但辩称是用于徐某的丧葬事宜。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于2018年6月21日死亡,六被告作为继承人,应当在继承徐某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徐某死亡时,尚有150454元的银行存款。根据法律规定,该部分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徐某的妻子享有一半的份额,因此徐某的遗产为75227元,六被告需在继承上述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对于被告辩称的150454元均用于丧葬事宜,法院认为,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交通事故赔偿的范围内已经涵盖丧葬费用,因此这部分辩称,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各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75227元。后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提示,“父债子还”是有前提和限度的,均是在继承遗产的前提下,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相应的债务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