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7月05日
第03版:要闻

镇江市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镇江市应急管理局集中曝光10起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以案为鉴。

案例一

【基本案情】镇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工具有限公司开展“劳动密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车间三楼仓库安全出口锁闭。

【行政处罚结果】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叁万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作出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基本案情】镇江新区生态应急局执法人员对镇江某化工有限公司开展特殊作业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槽罐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要求,进行可燃、有毒气体分析,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行政处罚结果】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基本案情】镇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镇江某渔具制造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东南侧一处疏散通道锁闭,疏散通道被货物占用。

【行政处罚结果】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某作出处人民币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基本案情】京口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镇江某生物有限公司开展“劳动密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墙面安全出口标志未通电,地面未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安全通道被货物堵塞,不符合紧急疏散要求。

【行政处罚结果】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壹万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基本案情】镇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丹阳某粉尘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两项重大事故隐患:1.用于收集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2.用于收集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采用锁气卸灰装置,该除尘系统粉仓内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

【行政处罚结果】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基本案情】镇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丹阳某印染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有限空间经辨识有缺氧的风险,但配备的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不适用于缺氧环境,未配备在缺氧环境下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行政处罚结果】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玖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基本案情】句容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未在应急池、污水处理设施等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未对应急池、污水处理设施等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

【行政处罚结果】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壹万捌仟柒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基本案情】镇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丹阳某酿造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未对生醋池、地上沉淀池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辨识,且未在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其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均须半年清洗一次,但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2022年12月作业人员擅自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清理作业;3.企业制定了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但2022年至今未定期进行有限空间应急预案演练。

【行政处罚结果】该单位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陆仟贰佰伍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基本案情】丹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丹阳某眼镜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已将污水池辨别为有限空间,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2.将废水处理外包,但未在工程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与有限空间作业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行政处罚结果】该单位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基本案情】丹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丹阳某涂装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现场有3处有限空间场所张贴了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行政处罚结果】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贰仟贰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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