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常文金 本报记者 翟进
“毒品一日不除,禁毒工作就一日不能松懈。”在第36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6月21日上午,镇江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我市毒品犯罪手段虽不断翻新,但案件总量呈下降趋势。
镇江中院刑一庭副庭长张云介绍,2022年6月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毒品犯罪案件56件104人,案件数量明显下降,其中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案件数量占比较高,为37件69人。
纵观我市毒品犯罪案件,近年来呈现如下特点:毒品案件数量虽呈逐年下降趋势,但案件数量有反弹风险,且大案要案仍时有发生。今年生效执行的李某雄、张某贩卖、运输毒品一案,涉案毒品数量超1万克。涉案毒品仍以传统毒品与合成毒品为主,涉新精神活性物质及国家列管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新类型毒品犯罪开始出现,呈现出传统毒品、合成毒品和新型毒品并存的局面。犯罪手段呈现出“网上网下”交织特征,“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等非接触式交付成为毒品犯罪重要手段。
面对严峻的毒品犯罪形势,全市法院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指导思想的同时,牢牢把握案件质量生命线,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据悉,市中院荣获2022年度全市禁毒工作先进单位。接下来,镇江两级法院将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治毒品犯罪,全面提升毒品案件审判质效。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大宗贩卖、运输毒品等源头性犯罪,具有累犯、毒品再犯等严重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对其中应当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在深入推进毒品案件审判规范化建设方面,镇江两级法院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规范审判程序。同时,扎实推进毒品案件审判队伍建设,配足配强专业审判力量,不断提升审判队伍专业化水平。根据毒品犯罪形势和案件特点,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及时解决审判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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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两男子涉毒获死刑
2017年1月下旬,被告人张某约定以人民币21.2万元的价格,从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李某某处购得甲基苯丙胺4000克,并驾车将该毒品带回镇江。
2017年1月至4月,张某将毒品分多次向苗某某、徐某(均已判刑)等人贩卖。同年6月4日,张某等人又驾车前往广东省惠东县,以45.8万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8000克。同年6月8日凌晨4时许,张某等人返回镇江途中,在G35济广高速公路金溪服务区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李某某也落网。
镇江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张某结伙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死刑,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死刑,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镇江中院于2023年5月对两名罪犯执行死刑。
案例二:孕妇运毒国法难容
2017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湖南省衡阳市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藏于内衣中,至湖南衡阳东火车站持票欲乘高铁返回镇江新区时,在车站安检处被当场查获,从其身上扣押甲基苯丙胺3包,净重145.69克。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经审理后,于2021年8月10日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王某某以怀孕为由向法院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法院经审查后,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然而,王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实施将信息化核查设备关闭、逃避监管,且以无抚养能力为由,将孩子送由他人抚养,未实际哺乳。镇江经开区法院经审查后,于2022年3月2日决定对王某某收监执行。法官表示,对于怀孕或哺乳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体现的是法律的人性化,而法定情形消失后及时收监,则彰显了法律的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