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徐伟 翟进)小区业主周先生将电动车放在自家楼栋前的空地上,却接连被偷走电瓶和电动车整车。报警后发现“好巧不巧”,电动车停放处虽有8个监控装置,但没有一个能精准监控到电动车停放点位。日前,句容法院审结了这起因小区电动车被盗引发的纠纷案件。
案情显示,周先生平日喜欢将电动车停放于小区9幢2单元楼栋前。2021年10月9日,他发现电动车电瓶被盗,随即报警并要求物业提供相关监控,但物业公司以监控涉及其他业主隐私为由拒绝提供。10月18日,周先生发现停放在原地的电动车整车被盗,遂拨打110报警。经民警与小区物业协调,物业同意查看监控。但周先生查看后发现,虽然停车点附近有多达8个监控装置,却无一能够覆盖9幢2单元楼栋前。后周先生与物业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诉至句容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按原车购买价格赔偿3800元。
庭审中,小区物业公司辩称,物业仅负责小区内公共区域的维护保养,案发时物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做到每日安全巡查,已尽到安保义务。且合同另约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管理规定和停车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小区已在楼栋负一楼及单元大堂安排电动车固定停放点,案发时周先生并未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而是将车辆违规停放在楼栋前,已经违反合同中有关业主需要遵守的停车约定,所以才导致车辆丢失。周先生自身存在过错,其损失应自行承担。另外,周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电瓶车损失价值为3800元。对于周某的诉求,物业公司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周先生电动车接连被盗走电瓶和整车,虽系他人直接侵权导致财产损失,但物业显然存在安全防范方面的疏失。周先生在电瓶被盗后通知物业,物业既未能及时查看监控查找盗窃者,亦未加大安保力度,一定程度上助长盗窃行为再次发生,因此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与此同时,遵守管理规定有序停放车辆,既是双方之间的物业合同约定,亦是公序良俗。周先生明知在物业已明确划定电动车停放点的情况下,违规停放车辆,在电瓶失窃的情况下仍不将电动车停放在指定位置,对于电瓶及整车失窃,自身亦存在过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
关于电动车被盗的损失金额,由于周先生未能提供购车票据,法院从公安机关拍摄的照片分析,失窃电动车已使用超过3年,其财产损失应当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因此酌情认定电动车失窃时的价值为1600元,由物业公司赔偿周先生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