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符向军 翟进)日前,丹阳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对劳动用工双方不诚信的诉讼行为均予以司法处罚。
案情显示,原告王某某诉称其2020年2月26日至被告江苏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从事装卸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7月13日,王某某在工作中手指受伤。此后,被告公司要求其调岗,从而产生矛盾。王某某以被告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诉请被告公司支付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
被告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供一份“王某某”签名的合约,称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无须支付原告二倍工资。原告否认此份劳动合同中两处“王某某”的签名系其本人所写;合同终止日期“2021年12月24日”中的“12月”不真实,是写了“2”后由被告公司事后单方再添加“1”所形成。
为此,就劳动合同王某某签名的真实性以及合同终止时间是否同一支笔一次性书写形成,丹阳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鉴定科指导协助审理部门有效采集充分鉴定材料,经随机选择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前述两个事项进行了鉴定。
经鉴定,合同中两处签名确系原告王某某本人所签,而被告公司亦改动了合同终止日期。一审法院根据鉴定结论确认劳动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签订。根据双方自愿签署的劳动合同关于劳动期限、岗位调整等内容,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王某某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诉讼请求。同时,对于原告诉称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公司私改劳动合同日期的行为,分别给予罚款5000元、50000元的司法处罚。
一审判决及罚款决定,均经过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此案在依法处理劳动纠纷的同时,对不诚信诉讼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