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仲萱 本报记者 翟进
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千万小家安康,社会才能安定祥和。日前,在第30个“国际家庭日”、家庭教育宣传周来临之际,镇江中院发布2022年度涉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点评。
市中院副院长刘宇玥表示,都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但怎样用家事“小案例”传递法治“大道理”,把“经”念好,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我市法院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依法妥善审理家事审判纠纷案件,不仅严格依法裁判,更注重弘扬家庭美德,倡导优良家风,推动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记者了解到,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涉及夫妻扶养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父母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用如何承担等等。承办法官对其承办的案例进行了介绍,讲解案情的同时也阐述了案件背后的法律知识及所蕴含的社会价值。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认为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引起大家的共鸣,在处理基层群众工作时也会经常遇到相似的情形。镇江法院在处理家事纠纷时始终以道德为底线,以调解为主要解决方式,努力不让争议纠纷走上法庭,将情理与法理结合起来,努力维护小家的和谐。
案例一
妻子患病丈夫竟不管
丈夫应承担扶养义务
章某、陈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0年登记结婚。2014年起章某至外地工作,陈某照顾家庭。2021年10月,陈某因病入院进行检查,产生医疗费5200元。2021年11月陈某至上海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因检查、住院共花费医疗费16000元。在陈某生病治疗及住院期间,章某均未探望、照顾。陈某因无收入要求章某给付医疗费用,但章某拒绝。
审理法院认为,陈某、章某从缔结婚姻开始双方就形成了相互扶养义务,无论双方婚后感情如何,该扶养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陈某患病需要治疗且无经济来源的情况下,即使双方居住两地,章某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扶养义务。根据陈某的病情、双方收入状况,结合章某承担房屋贷款等相关费用的情形,法院酌定章某承担陈某已花费医疗费用的60%。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权要求其给付扶养费。该扶养义务,既包括物质上和生活上的互相供养和扶助,也包括在精神上相互支持和慰藉,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应当自觉承担该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另一方可起诉主张权利。
“夫妻”不仅是一种称谓,更承载着双方对彼此、对家庭的责任和义务。相濡以沫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夫妻双方面对困境,理应风雨同舟、相互扶持。婚内夫妻的扶养义务,不仅仅是一份情感、一份责任,更是一份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
案例二
离婚协议已达成
事后反悔可不行
孙某与谢某于2010年结婚,2015年谢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谢某向其姐姐借款10万元用于支付购买该房产的首付款。2017年3月,谢某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孙某与谢某因感情破裂,于2021年10月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双方约定:1.无共同房产和其他财产分割;2.共同债务10万元,由孙某负责归还5万元;3. 除上述10万元债务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经手的其他债权和债务归各自享有和清偿。现孙某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并分割案涉房屋。
审理法院认为,离婚时,男女双方可就子女和财产问题自愿协商处理。此案中,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孙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孙某在明知案涉房屋系以谢某名义购买,并自愿承担首付款5万元债务的情况下仍在离婚协议中认可“无共同房产和其他财产分割”,该行为应视为其默认房产归属状态、放弃对案涉房屋主张分割的权利。现在离婚时认可双方无共同财产后又提出对房屋按共同财产重新分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官表示,离婚协议属于解除人身关系、分割财产、确定抚养问题等一揽子协议,不能仅以分得财产价值的多少来判断是否显失公平,情感创伤、家庭分离、子女教育抚养等问题无法用金钱衡量。在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情况下,对当事人申请撤销离婚协议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