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江河湖泊边建设排污口应当经过批准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60.江河湖泊边不得随意堆放废弃物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61.禁止随意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62.禁止以逃避监管等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利用渗井、渗坑、 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益控制指标。
63.不得非法新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小型生产项目
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 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采、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64.畜禽养殖粪污应当规范处置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应当正常运转。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
65.发生水污染事故应急及时启动应急措施并报告
企业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 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门报告。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整理 单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