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我市法院发布一批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丹阳法院一件“网购金条却收到空盒”案具有一定的判例价值。案件之外我们看到,作为消费者,应增强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而作为经营者,应诚实守信;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将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规范维权之间的关系,全社会多方合力共同构建绿色、健康、安全、诚信的消费环境。——编者
本报通讯员 清扬 熊英 宇飞
本报记者 翟进
4万余元金条去哪儿了
2022年12月5日,市民李先生在某贵金属交易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根重量为100克的金条,价值4万余元。12月7日,李先生接到快递小哥电话,告知“宝贝”已放在快递驿站,可到站取货。事后,李先生赶到快递驿站当场拆封包装箱,取出里面的小礼盒,随即将外包装丢置一旁。到家后,李先生兴冲冲打开礼盒,却发现礼盒内空无一物,根本没有金条。他心急如焚,随即联系该电商平台和快递公司讨要说法,后因协商未果,李先生将某电商平台诉至丹阳法院,要求其立即交付100克金条。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围绕“金条到底有没有寄出”的争议焦点,双方各抒己见,分歧较大。为了还原事件真相,承办法官调取了某电商平台打包快递包裹的现场视频,以及快递站点的监控录像,组织双方多次反复观看。终于发现电商平台的工作人员在打包时,并没有将金条直接放入小礼盒内,而是用泡沫和保鲜膜将金条另行包裹后放在礼盒旁,连同礼盒一起装入快递包装箱内。李先生拆封取出内部礼盒后,误以为外包装箱内的泡沫、保鲜膜均为填充物,遂连同外包装箱一并丢置一旁,仅取走礼盒带回了家。
电商平台解释,之所以将金条用泡沫和保鲜膜另行包裹,是为了防止金条在运输途中遭受磕碰变形。买家收货后,可以将金条取出用内置礼盒包装收藏。这是金条等贵重软金属物品网购包装的通行做法。法庭当场调取查看了该电商平台其他类似物品网购打包视频,印证了其说法。
电商未尽告知提示义务
法官向原、被告双方释法说理提出:李先生作为消费者签收网购商品时,具有仔细清点核验货物的义务,对贵重物品尤其要认真查验,马虎不得。
电商平台作为销售方,对于贵重商品的特殊快递包装方式亦负有明确告知提示义务,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财物损失和矛盾纠纷。
考虑到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在该案中均负有一定过错,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最大限度化解矛盾,法官着力调解解决此案纠纷。通过阐法释理,晓以利害,劝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认识到自身的责任。双方剑拔弩张的对抗情绪渐趋缓和,均愿意友好协商解决纠纷。电商平台愿意对李先生给予接近货物原价一半金额的适当补偿,李先生对此表示认可接受。最终,原、被告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双方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规避网购风险避免纠纷
法官表示,此案中,原、被告双方因对自身的权利义务定位不清晰,从而引发了矛盾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即消费者具有知情权。
与之相对应的,则是商家的明确告知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可见,对于金条这种贵重物品,采用特殊的快递运输包装方式,销售经营者负有明示说明的义务,未尽此项义务导致财物损害,消费者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同时,消费者签收网购商品时,亦应仔细清点核验,避免事后扯皮麻烦,这是充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不能做马大哈。
近年来,网络消费日益发达,由此引发的纠纷呈增加趋势。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具有参与主体多样化、交易环境虚拟化、交易空间跨地域性、交易合同格式化等特点,容易引发矛盾纠纷和维权法律风险,买卖双方应注意自身的权利义务,诚信经营、合理维权。
消费者需提高信息安全和网购风险意识,网购商品签收前须当面清点核验,商品包装盒、购物单据等不要随意丢弃,以免造成贵重物品丢失、维权困难、个人信息泄露等。商家在诚信依法经营之外,对于特殊商品的运输包装方式亦负有明确说明义务,应及时告知消费者,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财产权不受损害,避免产生本可避免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