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郑一云 古瑾)新冠病毒感染患者住院费用全部纳入综合保障、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水平、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满足患者用药需求……1月8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按照“乙类乙管”总体方案“保健康、防重症”的要求,我市迅速优化落实相关医疗保障政策,自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执行。
新冠病毒感染患者住院费用全部纳入综合保障。优化政策执行后,由原来仅保障收治患者的定点医疗机构,扩大至所有医疗机构,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行综合保障。该政策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水平。为协同推动实施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到基层就医,确保医疗服务平稳有序,根据省相关文件要求,我市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医保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和报销限额,报销比例不低于75%。该专项保障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现有门诊保障政策执行。
做好异地就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费用结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异地具备条件的联网医院发生的住院、门急诊费用统一纳入联网直接结算。暂不具备条件的,参保患者可持相关门诊费用票据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统一执行参保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患者门急诊专项保障政策。
为了助力患者在线诊疗,我市还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医保部门按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配套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有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针对疫情发展和群众医保需求的新情况,我市充分依托国家医保信息系统、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江苏医保云”、“镇江医保”微信公众号、镇江市医疗保障局网站、12393医保服务热线、自助办理一体机等各级各类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实现所有医保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等“不见面”办理全覆盖。进一步畅通业务办理渠道,持续梳理简化服务流程,积极引导通过电话办、传真办、邮寄办、承诺办、容缺办、上门办等多种方式办理业务,全力保障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定点医药机构等各类服务对象足不出户就能享受高效、便捷的医保服务,确保医保经办管理不放松、医保经办服务不间断。
据了解,我市还将根据需要,与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和上传、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
“经信息工程师和业务工作人员连夜加班调试,本次的医保政策优化信息系统已于1月8日凌晨0点切换上线。”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优化政策执行后,我市在进一步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的基础上,又临时扩大了医保药品目录,将部分用于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药品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相关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此外,医保部门将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医疗费用单列预算,不纳入收治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