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付志远
本报记者 张驰川
目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多发,给人民群众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而手机卡的出租、出售行为则给电信诈骗犯罪提供了极大的帮助。日前,经京口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非法买卖手机卡,利用“猫池”为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陈某和李某依法作出判决。
电信设备“猫池”是基于电话的一种扩充装备,电信诈骗犯通过这一设备,可以在人机分离的情况下,同时使用数十张甚至上百张手机卡开展诈骗活动。陈某平时沉迷赌博,还有吸毒的恶习,总想要不劳而获。2022年1月的一天,陈某在登陆某APP的过程中认识了一个昵称为梨花的人,梨花通过网络向陈某介绍了GOIP设备的使用方法。所谓GOIP设备,实际上就是“猫池”。梨花说,GOIP设备是一种虚拟拨号设备,可供数十甚至上百张手机SIM卡同时运作,还可以远程控制拨打电话,收发短信。陈某只需要购买一套GOIP设备,并准备足量的手机卡,将设备交给上家远程控制,就可以“躺着赚钱”。
了解到GOIP设备的情况后,“财迷心窍”的陈某立马就从梨花处购买了一套GOIP设备。后来陈某又找到李某,通过李某收购了大量手机SIM卡。拿到手机卡后,陈某多次至镇江、泰州、扬州等地的偏僻处,架设GOIP设备,同时负责维护,为境外诈骗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从陈某的GOIP设备拨打的诈骗电话致使多人受骗,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
2022年2月,公安机关将陈某与李某抓获。经审查,陈某利用GOIP设备获利6万余元,李某帮助陈某收购手机卡38张,获利6000余元。
日前,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依法作出判决。
京小检说法
我国实行手机卡SIM实名制度,现在电信诈骗易发多发,犯罪团伙实施诈骗需要大量的手机SIM卡。出售手机卡的多为年轻人,他们轻信收卡人的承诺,认为出售自己名下手机卡给他人使用不会出问题,殊不知为了些许蝇头小利,可能就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介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为了一时小利,将名下银行卡、手机卡等出借给他人,具有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犯罪分子用以违法犯罪,则出借人也可能会面临刑罚的处罚。
在办案实践中,京小检发现以下这些行为都有巨大的法律风险,请大家多多留意,千万不要为了“小便宜”而扯上“大风险”呀:
(1)充当网络诈骗平台“话务员”。一些群众抱着找份“兼职”的想法为电信诈骗平台充当“话务员”,通过固定话术诈骗他人。
(2)出借个人手机卡、银行卡。出借个人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有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电信诈骗等违法活动,则出借人一样可能会构成违法犯罪。
(3)充当设备维护员。部分不法分子依靠设置“猫池”等电信设备,在人机分离的情况下同时使用数十张甚至上百张手机卡开展诈骗活动。若充当相关设备的维护人员,则也有可能会构成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