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01日
第09版:法治

业主验房不合格未接收 物业公司能否要求交物业费

本报讯(句法萱 翟进)小李夫妇在句容市某小区购买一套房产,因发现质量问题未接收,开发商一年多没有整改;然而小区物业一直催要物业费,还诉至法院。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认为诉争房屋未交付,于是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全部诉求。

2021年2月,被告小李夫妇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某小区精装修商品房一套。随后,原、被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2021年2月,被告按约足额支付购房款。2021年3月,被告对所购房屋进行验收,验收后向开发商提出20余处待整改问题,且当场没有办理收房手续。后被告分别于2021年4月、5月向开发商客服部发送主题为“某小区精装问题严重”的电子邮件,开发商就上述问题也通过邮件形式与被告进行沟通,但双方至今未办妥实际收房手续,被告也一直未向原告交物业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中,物业公司的服务具有公共性,收取物业费是用于整体物业设施的维护保养、正常秩序维护所必需的费用,小李夫妇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各自义务,即物业依约对小区提供服务,小李夫妇也应支付物业费。但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物业服务费。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支付。此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产生物业费条件是案涉房屋已经交付给被告,虽然被告在房屋交付期间到过案涉房屋,但在办理收房交接手续前,被告向开发商提出整改问题而未收房,开发商与被告尚未完成业主入住交接,且被告亦未取得房屋钥匙。原告主张只要开发商通知业主收房,是否完成房屋交接不影响物业费交纳,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案件目前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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