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镇江京口经济开发区上堭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胡年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2018)苏 1102 民初 1596 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现责令被执行人胡年喜及实际占用人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前将登记在镇江市京丹经贸实业总公司名下编号为镇国用(京 2000)字第 10023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记载的面积为 5412.6 平方米的土地恢复原状后返还江苏镇江京口经济开发区上堭村村民委员会。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拒不迁出、阻碍执行的,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