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9月15日
第08版:法治周刊

个人信息泄露侵害公民权益

检察机关强化举措撑起“保护伞”

本报通讯员 陈韵竹

本报记者 张驰川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享受到了信息数据化带来的便捷,但安全风险也无处不在,个人信息保护显得尤为重要。9月5日至9月11日是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9月11日是个人信息保护主题日。近日,在2022年镇江市网络安全宣传周开幕式暨个人信息保护主题日启动仪式上,镇江市检察院现场发布3起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

“内鬼”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2020年4月至2021年7月间,被告人陈某利用其在某通讯器材经营部工作的便利条件,在为用户办理业务过程中,私自将用户手机号码及接收到的验证码等用户个人信息发送至相关微信,用于注册“淘宝”等应用软件账户,或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完成指定应用软件的下载、注册等操作。期间,陈某非法获利共计4.4万余元。2022年3月16日,陈某最终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通讯业务服务人员窃取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牟利,不仅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还对相关行业的公信力、群众认可度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检察机关建议建立健全用户信息泄露防控制度,完善对代理商及其员工的内部监管,强化对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售楼处滥用人脸识别信息

本市某售楼处为了业务运营,在未获消费者同意且无明显提示的情况下,通过筒形摄像机收集、存储消费者人脸信息,并通过抓取的信息实现客户分类。上述行为违反了收集个人信息的必要性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肖像权、隐私权,存在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互联网、大数据被广泛应用到各个领域,在带来商机和便利的同时,也伴随着房地产、教育、医疗等领域非法采集、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事件的频发。检察机关建议监管部门积极履职,协同引导行业自律,督促整治售楼处非法采集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督促加整治规范信息公开

前不久,本市某单位在官网页面“政府信息公开”一栏公示某文件中,未对行政处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行政处罚自然人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致使45名公民的姓名、身份号码等重要信息公开,存在泄漏公民个人信息的风险隐患,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途径。行政机关对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既要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地予以公开,也要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确保不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检察机关表示,在保证政务和政府信息应公开尽公开的同时,应注意个人信息保护,对确需公示的信息,严格按相关要求予以脱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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