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徒法萱 翟进)近日,丹徒法院民一庭受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起因是劳动合同中部分条款空白,导致劳动者离职时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及赔偿金等发生争议。
2021年7月,王某应聘至我市某钢结构公司工作,入职当月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合同中关于工作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地点等内容均为空白。2022年2月,该公司向王某出具通知一份,解除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王某因与公司就工资、赔偿金等未能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王某为了证明工资标准,提交了大量的考勤卡、银行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协调,最终确认了王某工作时间和工资标准。但双方对于劳动合同是否成立亦有分歧,王某认为虽然与钢结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对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等条款未作出约定,应视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钢结构公司认为劳动合同虽未对工作期限、工资等内容作出约定,但其他条款已具备,也为王某缴纳了保险,工资于每月底进行相应结算,故双方劳动合同应依法成立。
对此,承办法官认为,该合同虽有部分条款空白,但双方的合同成立,劳动关系形成。对于钢结构公司违法解除与王某的劳务关系、拖欠王某劳动报酬,经法院主持调解,最终由钢结构公司赔偿王某工资差额、赔偿金等23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基本条款,但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劳动合同不规范的情形,而劳动者尽管心中存有疑惑和不解,但迫于就业压力仍在合同上签名捺印,给日后埋下了“维权难”的隐患。
因此,劳动者在面临不规范合同时,应理性地向用人单位提出质疑,或向相关部门咨询、求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此同时,用人单位也应积极做好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工作,详尽填写合同条款,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可减少公司与劳动者的纠纷,避免经济、人才的损失,唯有依法守信、不断规范,方是持续、稳定经营的良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