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8月25日
第09版:法治

阳光司法保障困难群众“居有定所”

首设“终身居住权”解决离婚纠纷

本报通讯员 刘超 吴菲菲

本报记者 翟进

近日,镇江经开区法院平昌法庭在一起离婚纠纷中,巧设“居住权”,为离异后居无定所的残障当事人设立终身居住权,保障了困难群众“居有定所”。这也是全市首例为保障困难群众生活设立的终身居住权案件。

丈夫重病离婚案件难断

1999年初,原告刘某与张某相识,两人相识后不久便登记结婚,2002年4月生育一女。然而妻子刘某和丈夫张某却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执,遂于2010年6月协议离婚。离婚后,刘某念及女儿年幼,又与丈夫张某复婚。复婚后,夫妻矛盾仍然不断,刘某因无法忍受,于2017年7月带着女儿与张某分居。谁料天有不测风云,张某突发脑溢血,手术后肢体和智力达到二级伤残。面对刘某的离婚要求,张某及其家人坚决不同意,原因是张某无法自理,需要人长期照顾。为此刘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家庭比较特殊,还有一个残障的哥哥。2013年12月张某父母及其祖父母所有的两套房屋拆迁,取得三套安置房,其中两套安置房分别登记在张某父亲和母亲一人名下,另一套祖遗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张某女儿名下。

“针对张某残障的特殊情况,法院判决离婚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而且张某离婚后的基本生活也得不到保障,因此我们将调解作为该案的首选目标。”案件承办法官陈宁介绍。

法院助力遴选“代理人”

法官表示,本案遇到的首要问题是为被告找一个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因脑部手术现已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思,其法定代理人的父母年事已高且也不识字,因此需要一个能在中间起沟通桥梁作用,且熟悉诉讼程序、规范表达诉求的诉讼代理人。

张某家庭经济困难,且近亲属中也无人愿意担任诉讼代理人,因此一直未找到合适的人。为此,陈宁法官多次与村调委会人员上门,了解张某家庭生活状况,与村委会、司法所积极对接沟通案件调处方案,并建议村委会、司法所帮助落实张某在本案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经过协调,在村委会的帮助下,该村调委会为张某联系了一名法律工作者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问题解决了,但新的问题又出现了。张某母亲表示:“我现在年纪越来越大,也没有精力同时照顾两个儿子。”张某离婚后由谁照顾,住房保障又该如何解决?这不仅是张某母亲牵肠挂肚的问题,也是法院回应关切的重点。

为了消除张某及其母亲的顾虑,让张某有生之年住有所居,陈宁认为民法典中新增的居住权是该案调解的突破口。在张某女儿名下的这套祖遗拆迁安置房上,为张某设立终身居住权,既保障了张某享有居住的权利,也方便将来张某女儿照顾其父亲。“对张某今后赡养照顾问题,成年子女是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主体,但张某女儿目前为在读大学生,尚未工作,我们会做其女儿思想工作,予以积极引导。”陈宁法官说。

巡回审判妥善调解纠纷

考虑张某及其母亲行动不便,2022年8月5日,陈宁法官以巡回审判的方式上门调解纠纷,同时邀请了村委会工作人员参与,张某的父母、女儿及相关亲属到场。

调解现场,陈宁向张某及其亲属详细解读了关于居住权、赡养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同意离婚,其女儿自愿在名下房产上为张某设立终身居住权,待女儿毕业工作后履行赡养义务。

调解结束后当天下午,法庭还专门安排干警全程陪同、协助双方当事人来到镇江市新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进行居住权登记,充分保障张某居住权。

“这回他可算是有保障了,感谢法官,辛苦你们啦!”张某母亲拿到不动产中心颁发居住权证时,激动地向干警连声道谢。至此,张某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圆满解决,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一次巡回审判,并巧设“居住权”,充分体现了人民法庭对困难群众的司法关怀。结案不是最终目的,通过司法手段彻底解决当事人困难,用责任担当为双方当事人寻求利益平衡点才是一名法官真正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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